有工效的禱告 

第一章 禱告的認識

一、有功效禱告的生命
二、禱告蒙應允的條件
三、勝過撒但的得勝者
四、代禱者
五、代禱的能力

第二章 禱告的實行

一、禱告即工作
二、禱告問答
三、禱告中之安靜
四、禁食禱告

第三章 禱告的見證

一、引起大復興的禱告
二、小組聚會的禱告

二、禱告蒙應允的條件 芬尼

  神所啟示的條件,就是:──要依照神所「已啟示出來的旨意」祈求。這一點明白意味著,我們所祈求的不僅必須是神願意給的東西,而且我們在祈求時的心態,也必須是神所能接納的。我恐怕大多數宣稱為基督徒的人,都忽略了神要求他們在禱告時所應有的心態,而這個心態則是神回應他們禱告的先決條件。

  有功效的禱告都包括神的國及神的旨意有關,當我們獻上主禱文時總會說:「願你的國降臨」(太六9-15)。這明白表示「真誠」,是在神前發揮效能的條件。但作此祈求時所需要的真誠,則意味──祈求者應奉獻出他整個的心意與生命,來建立這個國度。它意味著我們要把自己所有的、和所是的,全然分別為聖、奉獻給神,好達成這個目的。凡以任何其他心態來說出這個祈求,都含有假冒偽善的成分,對神都為可憎。

  因此,在第二個祈求中:「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神並沒有應許要聽允「這一祈求」,……除非獻上禱告的人「真誠」。而「真誠」,則意味著一種心態,就是要:就我們所知的,接受神所啟示出來的全部旨意,正如天使們在天上接受它一樣。它意味著我們要愛慕、信賴、且無所分別的、全然順服所有已知的神的旨意,──不論這任一旨意是借著他的話語、透過他的聖靈、或是經由他「環境或其他方式」所啟示出來的。它意味著我們要像天上居民那樣,將自身和一己所有與所是的、全部絕對且真心地、交付給神來處置。如果我們的作法低於這一點,向神保留了任何東西,我們就等於「在心中顧念罪惡」,致使神不能垂聽我們(詩六十六18)。

  在獻上此一祈求時所要求的真誠,意味著一種「完整且無所分別的全面聖別歸屬於神」的狀態。任何低於此點的作法,都是扣留神所當得的東西,都是「轉耳不聽律法」。而聖經對此,是怎麼說的呢?「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箴二十八9)。我等自稱為基督徒的人,都明白這一點嗎?

  凡跟「提出這兩個祈求」相關的真確事實,對「所有其他任何的禱告」也同樣真確。基督徒有常將這個原則放在心上嗎?他們有否考慮到:──所有表白出來的禱告,如果在獻上時的心態,不是要將自身所有和所是的一切,都聖別奉獻給神,那麼,這些禱告就都是可憎惡的嗎?如果我們沒有在禱告中,並帶著禱告、將自身和一己所有的全部獻上;如果我們禱告時的心態不是「就自己所知的、真心接受、並要完美地遵從神全般的旨意」,我們的禱告就很可厭惡。不論是在公禱或私禱中,主禱文經常被人濫用到一種極其褻瀆的程度。我們聽到男女信徒嘰哩咕嚕的念出主禱文:「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可是他們的生活,卻是「絕對的不遵行已知的神的旨意」,──這種情形實在令人震驚,也感到相當叛逆。當我們聽到一些人禱告「願你的國降臨」,而他們為推展這個國,所作出的犧牲或努力,實際上卻很少,或根本沒有時,──這真是強迫人判定他們無恥又偽善,這種禱告不會成為一個蒙應允的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