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論 哈列斯比

第一章 什麼是良心

第二章 良心如何盡其職務

第三章 良心的審判

第四章 墜落而陷入罪中之的良心

第五章 良心與上帝的道

第六章 良心的醒悟

第七章 良心與我們的「舊人」

第八章 良心與恩典

第九章 良心與信仰

第十章 新人與良心

第十一章 良心的敗壞和死亡

第十二章 良心的生長和成熟


第三章  良心的審判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們就不知如何為貪心」羅馬書第七章七節

  我們說「良心的審判」,這是一句很合式的話,我們的良心,實在可以比作一個審判庭。我們知道在無論那一個組織完善的社會中,審判官沒有立法的權柄只有審判的權柄,就是只能宣示受審者的行為按照律法是否應當受罰。他的職務是要察驗受審者的行為與法律有什麼關係,並決定是否與律法相抵觸。

  良心的工作也是如此。良心是要把我們的行為,言語,思想以及整個的人生,與道德律,就是上帝的旨意相比較。比較之後,而宣佈判決,就是判定我們是否與上帝的旨意相合。這良心審判的工作是出於它自己的本性,所以我們要仔細的研究。

  第一,良心是無條件的。就是說良心只宣佈它的判決,並不說什麼理由。這種審判並不是由於預先的定見,也不計算將來的結果如何,良心只是簡單的斷定那行為或善或惡。

  第二,良心是絕對的。商量與妥協是談不到的,也不能減輕或原諒,良心若說某種行為是善的,我就必須去作,若說某種是惡的,我就絕不敢去作。

  第三,良心是個人的。良心的功用在每人身上都是一樣,但其判斷卻是個人的,只與個人有關係,與旁人毫無干涉。所以我不可強迫別人來接受我良心所規定的,雖然如此,我也未嘗不可拿我良心的意見去影響別人,就是那些依我看其良心有錯誤的人。但這只是說我可以去影響別人的良心,直等到他的良心能自動的指給他那條正路。下面我們再討論這問題。

  末後一點,良心是不能上訴的。當良心把它對某案件的判決一經宣佈之後,就不再能取消。但這並不是說良心不能夠再進步改良,而使它後來的判決與先前的不同。這個意思我們在下文中討論。現在我們所要注意的一件事,就是良心對於眼下某特殊情形所宣佈的判決是不能上訴的。當良心判決宣佈之後,就不能再有所更改,它就是最高法庭,再沒有其他的法庭能取消良心的判決。自然我也能想法子藉旁人的意見,藉旁人良心的判斷,就是我所看為較輕些的判斷來掩飾自己,以圖避免我的良心所宣佈那種嚴酷的審判,不過這仍不能改變我自己良心絕對的判決。

  良心對於任何人都不顧情面。它總是宣佈它那不能反駁不能取消的判決,一點不顧及與外表的權威有什麼衝突。事實上它的要求也及於政府及有權力者的面前,如使徒行傳的十五章二十九節,第四章十九節所記,當政治宗教兩方面的首領要禁止使徒宣講福音的時候,彼得對他們說:「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天主教對於良心的看法,就完全與我們不同。這個教會從起初就有一種傾向,要使個人的良心變為微弱;正如他們使個人的信仰變為微弱一樣。這種傾向是深與當時的教會概念及個人與教會間之關係相連的。照天主教的概念說:教會是個人與上帝之間的媒介。教會本是那凡由上帝所生且同為基督肢體之信徒彼此中間屬靈的眼不能見的交通,這我們暫且不提。我們現在首先注意的乃是那形式上的教會,就是羅馬天主教會。

  天主教主張只有他們是基督的教會,此外再沒有基督教會,因為惟獨他們的教會中才有那能正常應用的恩器,聖道及聖禮的人,也就是說,只有這等人能將上帝的救恩傳遞給有罪的個人。這些人就是受過聖職的神甫。他們主張這些人在按立的時候得了這唯一的特權,是從所謂使徒繼承而來的,就是最初的使徒從主耶穌手裡所得的。他們同時又主張凡未受過這聖職的人,就不能講解聖經,也不能執行聖禮而使之發生屬神的功效。若他們去行,也不過是一種純粹屬人的動作,對於接受的人不能發生效力。

  天主教與其中的神甫不但不在恩典的問題上作上帝與人的媒介,連在律法與上帝的旨意上也是如此。個人必須藉著教會才能明白上帝的旨意,就是藉著告解禮。在此我們新教徒自然要問:我們個人不能藉著讀聖經自己去尋求上帝的旨意嗎?這樣作是不應該的嗎?使徒豈不是說:「你們從那聖者受了恩膏,並且知道這一切的事。我們寫信給你們,不是因為你們不知道真理,正是因為你們知道,並且知道沒有虛謊是從真理出來的」(約翰壹書第二章二十,二十一節)。

  但在天主教中一點也不是這樣。

  第一,天主教信徒所有讀聖經的自由,只能在教會限制的範圍以內。第二,天主教教導人說,只有教會,就是其中的神甫們才知道聖經應該怎樣去讀。若一個人要當忠誠的天主教徒,在聖經中決不可找到什麼是教會所不贊成的。

  從此就產生了天主教關於良心的教義。按照他們的教義,個人不能親自獨立的與上帝發生關係,非以教會為媒介不可。照樣他也不能拿自己的良心與上帝的旨意相對照,必須常照著教會所指定的方法去行,就是說個人要作什麼,必須先問他的告解神甫才可以。若人犯了罪,他也不能憑著自己良心中的悔改親自在上帝面前解決,這是萬不可的,他必須靠著神甫來告解,如果在神甫面前有一件事飲藏而未承認出來,則其他一切的罪都不得赦免。

  後來耶穌會的人又從天主教的這種教義中得了一個邏輯的結論:他們主張,良心不過是一種成見而已,所以耶穌會訓練會友的方法就是要取消他們這老而且深的成見,並完全投降在告解神甫或會長的面前。於是這個人就拋棄自己的良心,將一切道德的問題讓神甫去決定。這種關於良心的教義就稱為「或然論」Probabilism。這種教義不但否認個人分辨道德真假的本能,更是否認人知道真假的本能,既然他們否認良心能表示我們與上帝旨意的關係,我們就再沒有甚麼內心所當服從的主宰了。因此,每逢遇到關於道德的問題,我們就因著外面紛耘不一的各種主張,而常陷於猶疑不決之境。

  天主教雖有教會與教皇毫無錯誤之教義,還是落在這種或然論之下。因為連他們教會中那些很有威權的教師,在教導平信徒何為上帝之旨意的時候,也是意見彼此不同。教師的意見既彼此不同,教會就任憑個人自己去選擇他所願意聽從的,結果平信徒自然要選擇聽從那在生活各方面主張的最輕省容易的教師。這種混沌的光景就是或然論的結果;再不問何為是非,也不問所習見的道德觀念何者是正當的,他們只問在一件事上那條路最容易,並看是否可能,就是看教會有沒有甚麼教師加以贊成。

  關於這事,路德也攻擊那天主教中違反聖經之靈性的暴君,推翻了教會在靈性和道德範圍中代人負責的主權,他如何重新發現了聖經中關於信仰的真理,照樣他也發現了關於良心的真理。信仰不是像天主教所教導的只持守教條而信以為真;乃是個人的心靈藉著上帝的道來依靠上帝在基督裡所顯現的救恩。人這樣與上帝直接交往,就不但領受了救恩的保證,上帝兒女名分的保證,他的良心也蒙重新改造,使他藉著上帝的道能領受直接的確信,曉得何為上帝的旨意。

  路德改教時必須先從自己的生活中起始來打這個仗,他非先把自己從教會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可,我們現代的人沒有經過他所受的壓迫很難瞭解路德當日是何等激烈。

  路德每次批評天主教之教義的時候,他們就把一個大罪名反加在他身上說:你最大的過錯並不是你反對教條,這種反對在你以前有多人也作過;你的罪並不是這個,你的大錯就是憑著自己的良心在反對全教會時所表現的自大之心,這正是你根本的罪;教會是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所以反對教會就是反對上帝,並且高抬自己過於上帝和祂的代表了。

  連路德自己也屢次說到這思想如何壓在他心上使他不安,他多次自己思想;這古老可貴的教會和其中的名人都錯了,只有我自己一個孤軍不足輕重的修道士是對的,這未必合理吧!他也提到他再三的幾乎妥協而屈服在教會壓迫良心的威權之下,但同時他也說到只有上帝奇妙的引導使他復興,並給他勇敢與力量忠於上帝,雖然全教會反對他,卻仍能順從良心的指導。

  沃木斯國會會議中,路德站在教會和國家的顯貴面前對這個問題表示他最後且堅決的態度說:「我的良心是受上帝之道的束縛,我不能也決不願意反悔,因為作與良心相背的事是很危險的,這是我的立場,再無其他辦法,上帝幫助我,阿門」。

  這樣路德把良心恢復到其合乎聖經的本位了,就是說:個人的成敗在乎他自己的良心的確信。但要注意並非全然在乎良心,乃是在乎為上帝之道所約束的良心。這樣,更進一步,路德也把上帝的道恢復到其正常的本位了,就是:個人必須按著上帝的道去生活,並教訓別人。不過再要注意,乃是按著由他們自己良心中所確信為真實的上帝之道,並不准自己的良心為別人解釋聖道之意見所約束,但不可少的就是自己的良心必須先為上帝之道所照亮。